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吳俊清 被告戴萬堯
益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錦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鄒秀婷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所為之104年度附民字第30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謝錦堂」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錦堂」。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謝錦堂」之記載部分,顯係「法定代理人謝錦堂」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莊仁杰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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