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 黄宗民 相對人 許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於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之債務,為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債務者,債權人得隨時催告返還,並於催告後經過一個月期間時清償期屆至,債務人猶未履行清償義務,則抵押債權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3仟120萬,約定104年10月31日償還,為擔保前開債務,相對人簽發發票日為104年8月24日,未載到期日之同額本票乙紙予聲請人,並於同年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同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3月3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另有利息、違約金等約定。詎上開借款業已屆期,相對人未為清償,聲請人於104年11月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清償上開借款,相對人仍不為清償,爰依法請求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乙紙、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11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1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系爭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借款,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未載明清償日期,堪認本件擔保債權未定返還期限,然聲請人已於104年11月5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給付,催告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相對人,迄今已逾一個月期間,揆諸首揭說明,應可認本件擔保之債權業已屆期,且無證據顯示相對人已為清償。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9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村鄉│ 慈祥 ││1095│田│00│30│77.46│全部││├──┼───┼────┼────┼────┼────────┼─┼──┼──┼──────┼─────────┼──────┤│002│彰化縣│大村鄉│慈祥││1096│田│00│00│13.04│全部││├──┼───┼────┼────┼────┼────────┼─┼──┼──┼──────┼─────────┼──────┤│003│彰化縣│大村鄉│慈祥││1098│田│00│00│19.49│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9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67│彰化縣大村鄉擺│彰化縣大村鄉慈│1層鋼骨造,農│1層:977.23;合計:977││全部│││││塘巷13之1號│祥段1095地號│業用│.23││││├──┼───┼───────┼───────┼───────┼───────────┼─────┼────┼───────┤│002│278│彰化縣大村鄉擺│彰化縣大村鄉慈│1層鋼筋混凝土│1層:137.06;合計:137││全部│││││塘巷13之7號│祥段1095地號│加強磚造、鋼骨│.06│││││││││造,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