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5372號債權人 許玉玲
兼送達代收人 王伯群 債權人王伯群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周素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5372號債權人 許玉玲
兼送達代收人 王伯群 債權人王伯群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周素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