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9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忠 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96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程怡怡法官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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