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戴日紅
被 上訴人 張松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同
法第436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7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 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