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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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朱三元 被告 吳謝秀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朱三元對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27號,被告吳謝秀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官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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