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張允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子涵┌──────────────────────────────────────────┐│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東誠 五金行│合作金庫銀│103年8月31日│35,595元│FC0000000││││ 蘇國瑞 │行南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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