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殷選任辯護人吳忠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於民國107年5月2日14時許,在其父母丁○○、甲○居住,位於屏東縣○○市○○○路○○號「福光新城」社區(下稱福光新城社區)之大廳與丁○○發生口角衝突後鬧事,經丁○○委請社區保全人員戊○○報警,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警員乙○○據報到場處理。詎丙○○明知乙○○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107年5月2日14時26分許,接續以「警察就是狗」、「政府養的狗」、「 潘孟安 養的狗」、「大摳呆喔」等語辱罵乙○○,並數次喊「呸」之如同吐口水舉動,而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並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丙○○、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7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等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得為證據,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固坦承知悉員警乙○○係因接獲福光新城社區之報案而到場處理,而為執行公務之行為,且有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口出「警察就是狗」、「政府養的狗」、「潘孟安養的狗」、「大摳呆喔」等語,並有數次喊「呸」之舉,然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我不是罵員警乙○○,我是對天空、馬路、天花板講話,也沒有指名道姓,而且員警態度很差,我是被他刺激到,我還被他用暴力壓制云云(本院卷第52、79頁、第82、88頁反面);辯護人則以:被告講述上開言語時都是對著天空、馬路,應不是刻意針對員警,另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因此會有情緒不穩之情,如認被告有罪,亦請依刑法第19條減刑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於107年5月2日14時20分許,因在福光新城社區之大廳與其父丁○○發生口角衝突,嗣丁○○委請社區保全人員戊○○報警,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警員乙○○據報到場處理而執行職務,及被告於乙○○到場處理而執行職務之際,於107年5月2日14時26分許,口出「警察就是狗」、「政府養的狗」、「潘孟安養的狗」、「大摳呆喔」,並數次喊「呸」等語等情,為被告所坦承或不爭執(本院卷第52、79頁、第82、88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員警乙○○於偵查中出具之職務報告(警卷第2頁),證人丁○○、戊○○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本院卷第84-86頁),並有員警蒐證之現場錄影光碟1份、上開光碟之檢察官勘驗筆錄及本院勘驗筆錄等件附卷可憑(偵卷第26頁及反面、本院卷第79-84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情置辯,惟:
1、證人乙○○係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擔任警員,於107年5月2日14時許接獲民眾報案有人在福光新城社區鬧事而前往處理,被告在場向證人乙○○以「警察就是狗」、「政府養的狗」、「潘孟安養的狗」、「大摳呆喔」等語加以辱罵之情,業據證人乙○○於偵查中出具職務報告在卷可佐(警卷第2頁)。
2、又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員警蒐證之現場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如附表所示(詳如上引之本院勘驗筆錄),觀諸附表所示之勘驗內容可知:①員警(即證人乙○○)先行詢問被告有什麼事情之後,並經詢問證人丁○○相關情形,經證人丁○○分別說明被告係其兒子,常至福光社區大廳大吼大叫,怕影響其他住戶等情後,員警乃請被告離開福光社區等節(影片時間00:00-01:50);嗣被告向員警陳稱我等一下離開然後又回來啊、我手不方便不能坐在這裡抽菸、有種你把密錄器消磁等語,經警告知及回應被告可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相關處罰、被告應至社區外面抽菸及何以要消磁等語(01:51-02:58)等節後;②被告先詢問員警所屬單位,經警告知係「建國所」後,被告即臉部朝地下,並大喊「呸」一聲,嗣於員警詢問可以嗎,被告再次回應「我呸,你又不是執行公務,辦家事」等語;③又警與他人討論支援事宜時,被告先在旁陳稱沒有用啦,你們也會被我告啦等語,經警回應「好棒棒」後,被告先詢問「蛤?」,於警再次回應「好棒棒」後,被告即轉而面向大廳口出「呸!警察,呸。媽的,我們養的狗。叫出來。」等語;④復員警向前質疑被告你再講一次後,被告先面對員警陳稱「我有指名道姓嗎?」,經警回應你有種就對著我說,被告先面向員警陳稱「我說警察就是狗」等語後,旋即再度走向大門,口出「我指名道姓的阿」、「警察就是狗」、「政府養的狗」、「潘孟安養的狗」等語,且於語畢後再次面向員警表示「不是嗎?哈?」等語;⑤再於警對被告表示「你有完沒完阿」等語後,被告先稱你們局長是不是挺潘孟安的、哈,並於員警回應「哈?哈?哈?」後,面對員警口出「哈?哈什麼?哈哈哈?大摳呆喔」等語,旋即再度走出大門朝街道大喊「大摳呆」3次,且語畢即轉回面向員警陳稱:「你要對號入座嗎?」等情,均可見被告實係於與員警對話中,因員警請其離開福光新城社區,對於被告陳稱你們會被我告時,敷衍回應好棒棒,質疑被告何以對其指稱警察是狗等語或制止被告口出惡言,而與員警互動過程中,因針對員警說明、回應或質疑有所不滿,始口出「警察就是狗」、「政府養的狗」、「潘孟安養的狗」、「大摳呆喔」,即以「呸」之吐口水之舉等言詞反應,雖被告於對話過程中有轉向街道陳稱上揭情詞,惟以被告口出上開侮辱言詞後,均立刻轉向員警對話,甚而於上開④為辱罵言語後,向員警陳稱「不是嗎?哈?」等語,而顯有意指員警之意;遑論⑤部分並係先「面對員警」陳稱「大摳呆」之語,始轉向街道再次辱罵之情,其顯非自言自語,而均係與員警對話,且顯欲辱罵執行公務中之員警,已可認定。
3、被告雖另辯稱沒有對員警指名道姓辱罵,惟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係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為要件,客觀上原不以行為人對公務員指名道姓辱罵為必要,而由上開對話前後文觀察,被告顯係針對員警請其離開福光新城社區、回應、質疑或制止被告口出語言等情有所不滿,而針對員警口出穢言,已如前述,自不因被告並未以指名道姓之方式辱罵員警,即可卸免罪責,被告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
4、又將他人比喻為狗、辱罵他人「大摳呆」、以如同吐口水之「呸」朝他人辱罵,以現今社會常情、口語意義及一般民眾對於上開言語、舉動之理解,係以粗鄙語言或動作對他人人格之貶損辱詞,或係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均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而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無疑,又被告係因針對員警有所不滿,始為上開言詞,業如前述(且被告並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是因為員警跟我說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辦我、跟我說好棒棒,我才不高興等語,本院卷第81-83頁),則以被告陳稱上開情詞之緣由(對員警有所不滿)及情形(於員警說明、質疑過程中之回應),被告陳稱上開情詞顯係因對員警不滿之回應,實具有侮辱員警之犯意,亦堪認定。
(三)綜上所論,本件事證已屬明確,被告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先後以「警察就是狗」、「政府養的狗」、「潘孟安養的狗」、「大摳呆喔」等語,並數次喊「呸」之如同吐口水舉動等語辱罵員警,係基於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數個舉動,各侮辱公務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一罪之接續犯。
四、查被告前因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8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月3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有精神障礙,請依刑法第19條減刑云云(本院卷第56-58頁),然被告前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106年度易字第
282號),經本院另案囑託屏安醫院對被告鑑定結果,認「根據鑑定所獲資料,縱然個案存有『雙極性情緒障礙症』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除『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並非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疾病之範疇以外,也無證據顯示個案於案當精神狀態符合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頊所稱『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並有該院107年3月21日屏安醫字第(107)0145號函附之鑑定報告可憑等情,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82號判決書可查(本院卷第66-69頁反面),審酌上開精神鑑定報告係由具備高度專業知識之精神專科人員所為,應具有高度憑信性,且以該院鑑定時間與本案犯罪日期相近,復被告亦無主張另有特殊情事致其精神狀況有所不同,應得援用作為判斷被告為本案行為時辨識能力之依據。是以,依上開精神鑑定結果,並未認被告已達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或有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缺損之情形,被告及辯護人主張上情,自非有據。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員警正係執行公務,未思尊重,且不顧員警已先行勸說其自行離去,仍因不滿而接續以上開穢語、舉止辱罵警員,損及公務員執法尊嚴及國家公權力行使,所為殊值非難;且經本院當庭播放上開現場錄影光碟供其閱覽,被告顯已知曉其於上揭時日之行為,仍徒憑己見,不思省思己身行為,片面指責員警態度不佳而否認犯行,足認其犯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惟念被告於現場並未進一步與員警有所衝突,另兼衡其犯罪手段、情節,及其自陳大學在學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家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尤怡文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一)檔案名稱:2018_0502_141940_001.MOV勘驗結果【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8/05/0214:19:40起】畫面一開始,被告低頭坐在││大廳椅子上,一名員警站在其右側。││││●影片時間00:00-00:11,開始以下對話:││被告:騷擾?我在講事情啦。││員警:你有什麼事情嗎?││被告:我要跟我父母親講事情阿(往攝影機方向比)。││││●影片時間00:11-00:35,白衣男子走進攝影畫面中,員警則慢慢走向││被告前之矮桌,並開始以下對話:││白衣男子(即證人丁○○):你是不應該大吼大吵。││被告:廢話(以右手抓起桌上之鑰匙圈,往桌上摔)。我從頭到尾有人││鳥我嗎?這最新的公文啦。(再度以右手抓起桌上之鑰匙圈,往桌上摔││)你們的好鄰居啦。││員警:然後勒?││被告:(大聲)哈?給這什麼答案。查無事實、查無事實,什麼叫查無││事實。湮滅證據的嘛,你們警察最喜歡湮滅證據的嘛。││不是嗎?││││●影片時間00:35-01:02,被告以打火機將香菸點燃,並開始以下對話││:││男子:這邊不能抽菸。他在抽菸欸。││被告:來,你來告我阿。││白衣男子:(聽不清楚)被告:(面帶微笑)抽菸犯什麼法,刑法哪一││條?││白衣男子:(聽不清楚)││員警:菸害防制法阿,什麼法。││被告:菸害防制法是環保局的吧││白衣男子:法規有...,他有犯家暴。││被告:家暴,去辦阿。││員警:(面向白衣男子)他是?││白衣男子:我兒子阿。││││●影片時間01:03-01:14,被告仍坐在椅子上,面向員警,並開始以下││對話:││被告:你們中華民國授權給你的,給我打傷的啦。(右手比劃員警)、││你們好鄰居啦。││員警:(向白衣男子問)是你報案的嗎?││白衣男子:(以左手指向其左手邊)││││●影片時間01:15-01:50,員警依白衣男子所指之方向,走向藍衣男子││,並開始以下對話:││藍衣男子:(聽不清楚,員警再度走回白衣男子旁)白衣男子:││他每次都來這邊鬧。這邊住戶那麼多。││員警:恩。││被告:誰叫你在電話裡面不好好溝通。不溝通沒關係阿(仍繼續抽菸)││。││員警:然後勒?││被告:被你們好朋友打斷的啦。你們警界的老鼠屎拉。││員警:(面向白衣男子,聽不清楚)││白衣男子:住林森路啦。││││●影片時間01:51-02:58,員警走向被告,並開始以下對話:││員警:你要不要離開阿。││被告:(沉默,吐出菸霧)員警:你到底要不要離開阿?││被告:(面向員警回應)等一下呀,我等一下離開阿,然後又回來呀(││笑)。││員警:我跟你講喔,社會秩序維護法等一下給你辦喔。││被告:好呀,社維法辦我。我要跟法官說,說要溝通阿你不給我溝通阿││。││員警:你認為我把你抓回去法官還會跟你溝通什麼。你還是盡早離開好││了。離開是給你臺階下喔,你不要給臉不給臉喔。││被告:(面向員警回應)我等一下阿。││員警:等多久?││被告:菸抽完。││員警:你出去外面抽好不好?││被告:那你辦我菸害防制法。││員警:出去外面抽嘛。││被告:奇怪欸,我手不方便,我不能坐嗎?││員警:你去外面抽阿。││被告:有種你把密錄器消磁嘛。││員警:我為什麼要消磁?││被告:你們警察最喜歡消磁的。││員警:憑什麼?你 蔡英文 喔?││被告:(指著桌上文件)那為為為,那為什麼?││員警:你蔡英文喔?你蔡英文喔?││被告:(繼續連續指著桌上文件)那為為為,那為什麼?哈?哈?││哈?蔡英文王八蛋啦。││員警:你趕快出去,好不好。││被告:(面向員警問)哪個所的啦。││員警:建國所的,怎麼樣。││││●影片時間02:59,於員警回應建國所後,被告即在該住處現場4位居││民面前,當眾朝地下為吐口水之動作,並大聲「呸」一聲。││││(二)檔案名稱:2018_0502_142241_002.MOV勘驗結果【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8/05/0214:22:39起】││●影片時間00:00-00:41,被告繼續吸菸,員警則持續站在被告左側,││並開始以下對話:││被告:「呸」││員警:可以嗎?││被告:我說...(聽不清楚)我呸,你又不是執行公務,辦家事。││員警:辦家事,誰跟你辦家事,我在辦你的事情。││被告:沒有阿...我弄給你看。││員警:現在在辦你的事情阿,你不要跟我講那些││被告:你們建國所是王八蛋,(語畢,於影片時間00:21時面向員警)││沒有用啦,到最後會被我告啦,你們也會被我告啦。││(錄影之員警手機鈴聲響起,接起後並請求支援)││││●影片時間00:42-00:46,被告起身拿起桌上文件,說我去辦事情啦,││並於影片時間00:46時離開錄影畫面。││││●影片時間00:46-01:26,為員警與住戶討論之片段。││││●影片時間01:27-01:50,為員警向錄影之員警討論支援事宜。││││●影片時間01:51-01:50,遠方傳來被告聲音,並開始以下對話:││被告:我跟你講啦,沒有用啦,你們幾個等一下也被我告啦。上次就有││人這樣被我告啦。││員警:好棒棒,好棒棒。││被告:蛤?││員警:好棒棒。││││●影片時間02:00-02:28,被告出現於錄影畫面,站在大門口,並面向││大廳方向,當眾朝地下為吐口水之動作,並大聲「呸」一聲。││被告:(面向大廳方向)呸!警察,呸。媽的,我們養的狗。叫出來。││員警:你再講一次,再講一次(走向被告,進入錄影畫面中)││被告:(面向員警)我有指名道姓嗎?││員警:你再講一次阿。││被告:我說嘉義市的警察是狗, 涂醒哲 養的狗,蔡英文養的狗。怎樣?││員警:你有種對著我說啦。你有種對著我說啦。││被告:我管你,我認識你嗎?││員警:你有種對著我說啦,你不敢嘛(手指被告)。││被告:我認識你嗎?││員警:不敢就不要在那邊叫囂。││││●影片時間02:28-03:00,被告走向員警進入大門,並開始以下對話:││被告:(面向員警手往地面上甩)我說警察就是狗。(語畢旋即走出大││門)││員警:你有種對著我說阿。││被告:(停下腳步,轉頭面向員警,並再度走向大門)我指名道姓了阿││,警察就是狗。狗貓打怪,政府養的狗,潘孟安養的狗。││(語畢即在大門口來回踱步,持續面向警察,後停下以右腳用力踩一次││地板)不是嗎?哈?││員警:你有完沒完阿被告:你們局長是不是挺潘孟安的?哈?││員警:你去局長室找他啦?││被告:哈?││員警:你去局長室找他啦?好不好?││被告:哈?││員警:哈?哈?哈?││被告:哈?哈什麼?哈哈哈?大摳呆喔(語畢旋即再度走出大門)。││員警:你再說一次阿?││被告:大摳││││(三)檔案名稱:2018_0502_142541_003.MOV勘驗結果【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8/05/0214:25:39起】││●影片時間00:00-00:20,被告在大門外,並開始以下對話:││被告:(朝街道方向大喊)大摳呆大摳呆大摳呆喔(語畢即轉回面向警││察,員警隨即向被告方向前進)你要對號入座嗎?││被告:我有指名嗎?(員警將其壓制在地上逮捕)││員警:你罵我什麼。││被告:我有講你嗎?││員警:你剛罵我什麼?││被告:我有說是誰嗎?我有說誰嗎?││││●影片時間00:20-01:23,員警持續將被告壓制在地上,並告知其為妨││害公務之現行犯,告知相關權利後,並開始以下對話:││被告:我拿我東西。││員警:你現在涉及妨害公務(將手銬取出),來。││被告:你壓到我的傷了。││員警:壓到你的傷你的事情,手伸出來。││被告:你壓到我啦。││員警:手伸出來。││被告:你壓到我的傷。││員警:你的右手伸出來被告:你壓到我我怎麼伸。││員警:你右手伸出來啦(將被告之右手上銬後即攙扶被告起身)││被告:我拿我東西,我拿鑰匙。我手臂很痛。││員警:上面上面。││被告:等一下,我拿鑰匙,我拿鑰匙,到時候不見你要賠我嗎?││員警;(順利上銬後,帶著被告準備上警車)來,上車。││││●影片時間01:23-02:11,被告與員警一同向警車方向走去,並開始以││下對話:││被告:我要告你濫權(被告自駕駛座右後方之後座上車)。││員警:好,你去跟法官講。過去,坐進去。││被告:我手受傷啦。││員警:過去,坐進去。││被告:我手受傷啦。││員警:我叫你坐進去。││被告:我手受傷。││錄影員警:坐過來拉。││被告:我手受傷。我手受傷啦。││錄影員警:腳有問題是不是阿?││被告:(往其左手邊移動位置)我手受傷。││員警:坐過去。││被告:我拿資料夾。││員警:我叫你坐過去。││被告:我要拿資料夾。││員警:我叫你坐過去你聽不懂嗎?││被告:我要拿資料夾。││員警:我叫你坐過去你聽不懂嗎?││被告:我要拿資料夾可以嗎?││││●影片時間02:11-03:01,二位員警將後座二車門關上,錄影員警上車││後,被告及員警均離開攝影範圍,並開始以下對話:││被告:我要拿資料夾。我要拿我資料夾。││員警:沒有啦。││被告:沒有?蛤?我的權利欸。││員警:你現在現行犯喔。││被告:你辦阿,讓你辦。來。我有權利要求請律師。││員警:好啊(此時錄影員警發動車輛)。││錄影員警:學長那邊有鎖安全鎖你開一下。學長那邊有鎖安全鎖。││被告:噢,你弄痛我了,我要拍照存證。││員警:好好好,快點拍。││(畫面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