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陳啓精 被告 張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志銘被訴詐欺一案(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