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債權人 郭清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借款之相關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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