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蕭文進
蕭宗仁 蕭如發 蕭秀玲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被告 張丁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醫訴字第1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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