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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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楊斯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國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