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87號上訴人 蔡榮原 被上訴人 林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2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