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江四合 法定代理人 江宏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秀潾 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萬8,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36.89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0,0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798.6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5,667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036/10,000=11,388,1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