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李○倫
李○翰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麗霜 被告 蔡文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認領原告李○倫、李○翰為其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之母李麗霜與被告於民國84年間認識,於85年間交往,並先後自被告受胎而生下原告李○倫(女,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翰(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鮮少照顧原告李○倫,另不願李麗霜生下原告李○翰而常來去不定,最後於103年間即未再與李麗霜聯絡,爰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於鑑定報告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戶籍謄本、博微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等件為證,據上開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所載之結論:檢送註明為蔡文連與李○倫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檢送註明為蔡文連與李○翰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等語。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98%以上,是上開親子鑑定結果應屬可採。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原告2人主張被告為其等之親生父親,堪信為真實。
㈡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
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母李麗霜與被告並無婚姻關係,李麗霜自被告受胎而分別於88年10月4日、00年0月0日生下原告李○倫、李○翰等情,業如前述,則被告既為非婚生子女即原告之生父,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認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昆璋
法官柯伊伶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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