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6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0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65,199元未給付,其中250,358元為消費款、13,64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6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秋蘭│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3000元││1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劉秋蘭│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247358││1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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