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0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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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015號
原   告  賴淑娟
被   告  李萬福
       李志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萬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李萬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或被告李志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
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李萬福負擔新臺幣壹仟玖
佰肆拾捌元,其餘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上開
規定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礙,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被
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416,4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嗣於訴訟中更正其聲明求為:「㈠被告李萬福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179,5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李萬福應給付原告236,
9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或被告李志煌應給付原告236,937元及自99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
付,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之判決,核屬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萬福於民國(下同)98年10、11月間,陸
續向原告購買裝潢建材,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惟被告李萬
福迄今仍積欠原告貨款分別為236,937元、179,511元,其中
貨款236,937元部分,被告李萬福交付由被告李志煌所簽發
、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發票日99年1月31日、票
號XC0000000號、同面額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
,以為支付,詎系爭支票屆期於99年2月1日提示遭退票,則
被告李萬福就其中貨款236,937元部分自屬尚未清償,而原
告亦得執系爭支票,向被告李志煌請求給付票款236,937元
,惟其中一人已為給付時,另一人即免給付該款之義務。另
被告李萬福除該236,937元之貨款外,尚欠原告179,511元之
貨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
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收款對
帳單、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1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李萬福給付179,511元,及自100年1月18日
(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又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萬福應給付原告236,
937元及自100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另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志煌給付原告236,937元
及自99年2月1日(即系爭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按所謂不真正連帶
債務者,係指數債務人客觀上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
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之債之關係;此類債之
關係,因債務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
亦告消滅。本件被告李萬福、被告李志煌各依買賣、票據之
法律關係,就236,937元部分對於原告各負全部給付義務,
性質上即屬一不真正連帶債務,是以若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
付,另一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即免為給付。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520元由被告李
萬福負擔1,948元,其餘2,572元由被告李萬福、李志煌連帶
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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