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犯後均坦承犯行而深表海意,且因前向地下錢莊借款,亟待解決是項債務,請求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或有事實逃亡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裁定羈押。本院認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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