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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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右原告與被告永聚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持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股票之股東(即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起即持有相對人股票)之證明(例如:股東變動名冊資料等)。
二、檢查人之年籍、相關學、經歷、證照等證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