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年度鑑字第964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年鑑字第964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六四三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屏東縣警察局警員,九十一年一月五日下午九時許飲酒後,騎車號000-000號重機車,沿屏東市○○路(東向西)行駛,因酒後未注意車前狀況,在屏東市○○路、香揚巷口與 吳啟維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 李員 倒地受傷送醫救治,經警據報處理,李員經血液酒精濃度報告結果為
二八三.四mg/dl(○.二八)。案由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附送: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相關偵訊筆錄、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屏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屏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影本各乙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申辯人當時騎機車是直行中,而對方 吳某 駕車是要左轉彎,既是同線,又是綠燈,依照交通道路規則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足可認定吳某有過失。
吳某左轉彎時,車輛未行至中心點轉彎(有交通肇事現場圖為證)。
申辯人當時所騎之機車為警用新型三陽一五○CC碟煞型機車,該型機車如遇緊急煞車時,經常會滑倒,有許多員警均曾經摔倒過。
申辯人在筆錄中稱願意雙方和解,原因是怕給自己添麻煩,另外也怕給上級長官增加困擾,因該期間適逢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所以才想和解不提出告訴。
申辯人現已知錯,但若依責任歸屬,非為全部過失,且已遭受警察單位違反道路管理事件之舉發及道路安全講習,又函送法院偵辦,這些均為申辯人應受的懲罰。
申辯人發生事故當日適逢休假,希望上級單位能給申辯人一次自新機會,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屏東縣警察局警員,九十一年一月五日下午四至八時在麟洛友人家飲黃酒約一瓶後,於九時許騎車號000-000號重機車返回屏東市○○○路東向西行駛,因酒後未注意車前狀況,在屏東市○○路、香揚巷口與吳啟維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被付懲戒人倒地受傷送醫救治,經警據報處理,檢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結果為二八三.四mg/dl(○.二八)。案由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凡此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在警局訊問中自白甚詳,核與吳啟維及在現場之 陳佳文 所述被付懲戒人所騎機車如何撞上吳啟維所駕自小客車等情相符。被付懲戒人肇事後經抽血檢查酒精濃度為二八三.四mg/dl(○.二八),超過標準值,有檢驗報告、診斷證明、屏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刑事案件報告書、相關偵訊筆錄等件影本在卷可稽。申辯意旨亦坦承自己有部分錯誤,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至為明顯,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賴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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