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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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堯堂 即高一牙醫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之契約影本。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