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現並無在監、在押,其於執行中經傳喚、拘提而不獲等事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受刑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是自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疑。從而,首揭聲請,核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