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其本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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