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36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364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馬郡廷住106臺北市○○區○○○路00段000
號8樓債務人曾奕函住○○市○鎮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岡山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