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告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群 訴訟代理人 許仲奎
陳郁仁 律師 魏雯祈 律師被告 蔡明珠 即 漢魁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複代理人 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