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86號原告臺北市私立學 林文理 短期補習班即 謝靜芳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賴麗容 律師被告 林懿慧 訴訟代理人 劉恩廷 律師
劉于萱 律師 吳筱涵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臺北市私立學林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葉靜芳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臺北市私立學林文理短期補習班即謝靜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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