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 黃玉龍 相對人台北瑞士琉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丹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06號相關卷宗後,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中未為相對人預納任何訴訟費用,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