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04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慶 原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晋昇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號房屋及基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查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號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三)民國109年6月5日郵電協字第1091605001號函、109年7月1日郵電協字第1091605002號函之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