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次,聲請意旨漏載次數)、6月、3月、9月、5月、8月(2次,聲請意旨漏載次數)、9月、4月(3次),經定刑後(聲請意旨贅載減刑等語),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聲請意旨誤載為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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