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58號上訴人 詹乃權 被上訴人 許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第一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陳瑜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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