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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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452號上訴人鍵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次 被上訴人台宜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苗簡字第45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