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達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之法條漏引「刑法第55條」,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均已敘明被告係基於單一竊取他人財物之犯罪決意,所為侵入建築物與竊盜等行為,在法的評價上仍屬一行為,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較重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斷甚明,然據上論斷欄內卻漏引「刑法第55條」之條文,此一漏引,乃明顯錯誤,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