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14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告乙○○
丙○○前列3人共 羅明通 律師同訴訟代理 陳世偉 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