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原告 林諭均 住宜蘭縣○○鎮○○里0鄰○○路000號被告 張美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柯凱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