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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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禾合國際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琬卿 訴訟代理人 潘介琴 被告 方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狀末亦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僅載訴訟代理人潘介琴並蓋章,復未提出原告有授權潘介琴代為訴訟行為之委任狀,其起訴即非合法。又原告訴之聲明僅泛稱被告應履行合約義務至合約期限屆滿,究係欲請求被告履行何等合約、合約義務內容為何、履行期限至何時屆滿等均不明,難認已具體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件請求審判之標的究為何,尚有未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