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芳豪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判決字號「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146號」部分,均更正為「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14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裁定附表編號1判決字號「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146號」部分,應為「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149號」,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部分,顯係誤寫誤繕,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原裁定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