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湯禎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203,521元及209,701元是否包含利息及違約金?(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表所載,本金餘額分別為194,135元、202,969元,則貴公司逾194,135元、202,
969元部分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又如203,521元、209,
701元業已包含違約金,則請求逾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2條約定3期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湯禎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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