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榮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榮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5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5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