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興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興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興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刑事判決確定,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3年4月。於民國99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5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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