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逸德(原名曾偉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逸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逸德因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確定。上開緩刑宣告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110號裁定撤銷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8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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