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3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坤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邱坤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