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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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58號原告 洪順昌 被告 洪順財 被告 洪順春 被告 卓洪卜 被告 洪珠 被告 洪忠興 被告 洪忠義 被告 洪忠賢 被告 洪鳳華 被告 洪劉英梯 被告洪 良慶 被告 洪景鐘 被告 洪景龍 被告 洪景潤 被告 洪武祥 被告 洪連芳 被告 洪灯燦 被告 陳洪 牡丹 被告車 洪美玉 被告宜 洪美鍊 被告 陳右 昌被告 謝陳慰 被告 洪雅茹 法定代理人 王淑英 被告 林崑池 被告 卓林柑 被告 吳林銀鈕 被告 黃林阿談 被告 林錦龍 被告李 林金葉 被告 李林秀蕊 被告 洪順慶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併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九所示之比例負擔。被告洪順慶不服,提起上訴,嗣因未繳納裁判費,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洪順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原告於第一審訴訟中支出複丈費7,200元,及法定空地查詢作業費用3,000元,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8,790元(計算式:8,590+7,200+3,000=18,790),依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諭知,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因無法整除,餘1部分由原告扣除),又原告已預納複丈費及法定空地查詢作業費合計10,200元(計算式:7,200+3,000=10,200),多納6,067元(計算式:
10,200-4,133=6,067),是以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欄所示;被告並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欄所示,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共有人│訴訟費用│應負擔訴訟│應向本院繳納│應給付原告││號││之負擔│費用│訴訟費用│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洪順昌│百分之22│4,133元│---------│-------│├─┼───────────┼────┼─────┼──────┼─────┤│2│洪忠興、洪忠義、洪忠賢│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連帶繳納881│連帶給付│││、洪鳳華、洪劉英梯、洪│百分之8│1,503元│元│622元│││良慶、洪景鐘、洪景龍、│││││││洪景潤、洪武祥、洪連芳│││││││、洪灯燦、 陳洪牡丹 、車│││││││洪美玉、 宜洪美鍊 、陳右│││││││昌、謝陳慰、洪雅茹、林│││││││崑池、卓林柑、吳林銀鈕│││││││、黃林阿談、林錦龍、李│││││││林金葉、李林秀蕊│││││├─┼───────────┼────┼─────┼──────┼─────┤│3│洪順財│百分之22│4,134元│2,423元│1,711元│├─┼───────────┼────┼─────┼──────┼─────┤│4│洪順春│百分之22│4,134元│2,423元│1,711元│├─┼───────────┼────┼─────┼──────┼─────┤│5│洪順慶│百分之22│4,134元│2,423元│1,711元│├─┼───────────┼────┼─────┼──────┼─────┤│6│卓洪卜│百分之2│376元│220元│156元│├─┼───────────┼────┼─────┼──────┼─────┤│7│洪珠│百分之2│376元│220元│1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