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__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____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____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____年度__字第____號、臺灣高等法院____年度上字第____號及最高法院____年度臺上字第____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0010}。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____費用新台幣███████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F0~T40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元│├─────────┼──────────┤│二審測量費│元│├─────────┼──────────┤│一審旅費│元│├─────────┼──────────┤│一審郵費│元│├─────────┼──────────┤│本件程序費│元│├─────────┼──────────┤│合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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