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063號聲請人至展印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