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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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政翰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受刑人甲○○出生月份「8月」之記載,應更正為「9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受刑人甲○○出生月份「8月」之記載,顯然是「9月」之誤寫,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