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0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3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聲請人前開各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減刑之前揭4罪,已據檢察官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0月5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539號裁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39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減刑之前開4罪既業經本院裁定減刑在案,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