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 李林美貞
李秀英 李明憲 周怡萱 周奇翰 周奇羽 李慧美 兼上7人共同代理人 李慧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滙豐成長證券│00-0000000-0│1│1000│││券投資信託│投資信託基金││││││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