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 劉崇濱 代理人 王瓊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商業│105年10月28日│200,000元│KB0000000│││吉林分行林│銀行吉林││││││玉葉│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