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七號),本院羅東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前來,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陳東和 告訴被告甲○○涉嫌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東和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慧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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