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昌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丞志 代理人 朱駿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曹月霞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0月4日73,960元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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